中華民國公寓大廈暨社區發展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12 年8月1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暨社區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全國公寓社區協會、本會)。
(英文全稱: "Republic of China Apartment Buildings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Apartment Buildings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簡稱: (ABCD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
目的。以協助政府相關政令之推行,公寓大廈物業管理
暨社區保全維護服務之推廣,強化且擴大社會服務範疇
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
第 四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設立區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財、監三大委員講習課程,培養社區調解義工,建立和諧守法的社區輔助平台。
二、配合政府政策推展光電社區大樓及環境綠化,衛生品質的提昇輔導,全力營造綠能環境的快樂社區。
三、維護全國公寓大廈社區結構安全與公共場所安全的輔導及宣傳,催生立法、議會於相關法律條例中,針對20年以上的社區大樓結構、外牆,與相關水、電、瓦斯、公園設施等,建立完善的安全評估機制,以維護市民勇永續住宅財產安全。
四、提倡督導建築工程作業品質評鑑的規範規定以求達到社區的住宅安全正義保障。
五、推動社區公寓大樓基金免費在合法金融機構設信託專戶機制與相關地方法規配合、以建立各公寓大樓管理基金受到保障與維護權益。
六、配合政府政策推動社區危樓重建師平台服務。
七、配合政府多項政策推廣,協助提升全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之專業服務能力,舉辦多項『提升自我技能』的職訓課程與活動,讓無實務工作經驗的學員,透過講習或活動更瞭解社區公寓大樓管理的重要,讓每個學員都能為社區服務盡一份心力。
八、推動公寓大廈暨社區公共安全保障、保險機制。
九、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千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壹萬元。
三、大樓社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合法登記公寓大樓社區管委會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大樓社區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壹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貳千元。
四、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填具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申請書,經理事長報呈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贊助會員採自由捐款本會方式入會)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四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含常務理事4人、理事長1人)、候補理事2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常務理事兼稱副理事長。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若干人,會務顧問若干人,一般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創會理事長不限任期。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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